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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給配偶仍應繳納契稅

【本報訊】將房屋過戶給配偶,實際上是將房屋贈與給配偶,而契稅條例中有規定,不動產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無論房屋贈與給配偶時是否符合贈與稅免稅之規定,均應由受贈的配偶申報繳納契稅,其稅額計算為房屋現值的6%。

提醒您,贈與房屋申報契稅期間為贈與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且不會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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