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離婚者,由擔任親權行使之父或母之一方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書或戶口名簿等),免附他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惟經協議,由雙方共同行使或負擔時,仍應由為法定代理人之父母二人共同簽章代為申請。
2.因離婚而約定子女由一方監護,倘任監護之一方死亡者,由他方當然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判決書或戶口名簿等及任監護之一方之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簽章代為申請,免附授權書。
3.父或母不克同時親洽時,可出具同意書交由母或父一人辦理或共同出具同意書委任第三人代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4.父母均不能行使時,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順位之法定監護人或法院依聲請選定之監護人代為申請時,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司法機關之裁定書暨其確定證明書),簽章代為申請,免附授權書。
但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7歲至未滿20歲未成年人)如申請目的係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即單純取得權利,而不負任何義務),得由其本人簽章即可辦理;非純獲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並依前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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