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文」函請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於本(108)年起,針對民國99年以前三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未具警大學歷之現職人員,且尚未具警正三階任用資格者,分梯辦理「消防警佐班第4類教育訓練」(以下簡稱消佐4類)。前述符合資格之現職消防人員,將分梯先在警大實施第1階段2個月的領導管理能力及專業法學課程訓練,之後返回原服務機關實習基層幹部勤業務之管理運作,俟完成第2階段2個月的實習訓練合格,在取得警大製發結業證書後,受訓學員得於原服務機關候缺,由用人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擇優派補。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符合前述資格人員計有38名,其中12名現職消防人員獲派參加「消佐班第23期第4類第1梯次教育訓練」,並自108年2月18日起至4月17日止,前往警大接受第1階段教育訓練,之後自4月18日起至6月17日止,返回原服務機關接受第2階段教育實習訓練。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依照消防署及警察大學函文規定,在該局所屬第1梯次受訓學員返局實習前夕,假該局5樓會議室辦理「實習說明會暨師徒制儀式」。由局長葉天恭親自主持,該局副局長、秘書、業務主辦科教育訓練科及相關單位主管、各實習指導官(員)及實習學員,共計38人參加。
會中葉局長首先歡迎該局實習學員從警大「學成返局」!在進入第2階段實習訓練,葉局長期勉各學員們,未來要跟各指導官(員)學習基層幹部之領導統御與管理作為,熟稔並深入瞭解大隊、分隊或業務科、中心等單位之消防勤、業務運作,要將理論與實務結合,持續充實知能,精進事故現場之領導統御能力。
接著,由業務單位教育訓練科接著摘要報告實習有關事宜。之後即進行「師徒制儀式」。由12名實習學員,先向其實習指導員行舉手禮,然後以雙手遞上「實習考核表」等表單,象徵請指導員傳授消防專業知能並考核其實習過程之成效,儀式簡單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