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10條、22條規定,農業用地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其要件,須為農業使用種植農作物或農業設施經容許使用等,倘遭他人濫倒土方、碎石及雜物,實際已非農業使用,應自未作農業使用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嗣後若恢復作農業使用,可於當年度申請恢復課徵田賦。如仍有疑問,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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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7月 13, 2026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