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依犯恐嚇公眾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據了解,陳男於114年4月18日下午搭車時,在副駕駛座發現車內有黑色手槍1支,竟在行經澎湖縣縣道204線與203線岔路口時,搖下車窗將槍口朝上搖晃,致生危害於公共安全,後方車輛駕駛見狀報案,隨後在馬公市區遭警方攔停查獲。
陳男雖於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僅在胸前低頭把玩槍枝、未刻意亮槍,辯護人亦稱其未拉下窗戶;惟法院依據證人證述、行車紀錄器勘驗畫面及相關扣押物等證據,認定其辯詞不足採信,依法論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
▲海巡士官車內亮槍遭警方攔查 (民眾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