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只要在新建房屋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前,同時符合以下特定條件,施工期間仍可繼續適用2‰的優惠稅率:
一、資格銜接: 拆除改建前,該土地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用途未變: 仍符合無出租、無營業等其他自用住宅要件。
稅務局貼心提醒,嗣後新建房屋領得使用執照後,民眾務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以確保您的節稅權益無縫接軌,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
如您有任何地價稅問題,可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