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首要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實務上常見夫妻於婚前各自擁有一處住宅用地,且分別適用優惠稅率,惟結婚後僅以夫妻雙方分別設籍於不同土地,不符合「一處限制」規定,應擇一處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另一處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第2處土地欲申請優惠稅率,須有成年直系親屬(包含直系姻親)設籍於該地,才符合相關規定並得以認定。
稅務局提醒,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因婚後戶籍設立情況不符「一處限制」,應檢視並調整適用方式,除需辦竣戶籍登記外,仍須符合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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