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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各有自用住宅請留心 地價稅優惠稅率有條件適用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2‰),民眾須注意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僅能以一處土地申請優惠。夫妻若於婚前各自名下已有自用住宅用地,結婚後應特別留意這項限制,以免影響優惠稅率適用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的首要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須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實務上常見夫妻於婚前各自擁有一處住宅用地,且分別適用優惠稅率,惟結婚後僅以夫妻雙方分別設籍於不同土地,不符合「一處限制」規定,應擇一處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另一處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若第2處土地欲申請優惠稅率,須有成年直系親屬(包含直系姻親)設籍於該地,才符合相關規定並得以認定。

稅務局提醒,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因婚後戶籍設立情況不符「一處限制」,應檢視並調整適用方式,除需辦竣戶籍登記外,仍須符合不得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以及土地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您多多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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