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提醒民眾,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事宜,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繼承系統表或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分機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