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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媒合定型化契約 今年9月開始實施!

【本報訊】內政部已在115年5月8日行政院公報第032卷第082期中公告,「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自1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未來只要是依消費者條件媒合雙方見面,以促成交往為主要目的實體交友媒合服務,都將受到規範!

首先是消費者的費用與權益保障。本定型化契約不只限定入會費不得超過總契約金額的5%(應記載事項§7);且當契約預付金額超過5萬元時,業者必須提供契約內的任一項履約保障,並清楚載明,否則將違反規定。(應記載事項§11)

其次,若簽約生效後1個月內,業者完全未提供媒合交友服務,消費者也可依法解除契約,業者除應於終止日後30天內完成退費外,也不得另外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費用。(應記載事項§13)

值得留意的是,若業者已提供符合消費者要求條件的對象,但消費者對於不同對象多次拒絕排約或未回覆時,依契約規定,仍可能被視為業者已完成一次排約服務。(應記載事項§5)

提醒民眾簽約前務必詳細閱讀契約內容,確認履約保障、退費方式及服務條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文:https://gov.tw/dAT 有關消費者保護相關資訊網址:https://cpc.e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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