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未繳清房屋的欠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另依財政部90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令,前面所指的「欠稅」,除以前年度的欠稅外,還包括已開徵尚未逾繳納期間的稅款。
稅務局舉例,115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止(因適逢假日延至同年6月1日),若民眾於開徵期間要移轉房屋,除歷年欠稅須繳清外,115年房屋稅應一併繳納,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分機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