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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剩餘土石方自115年1月1日起即時追蹤全面上路

【本報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日前發布最新通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規定,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營建工程在清運剩餘土石方時,必須 隨車檢具「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運送證明文件」,且 清運機具需安裝經國土署審驗核可之即時追蹤系統(GPS),並持有「審驗核可證明」始得上路。

澎湖縣政府表示,國土署已明確公告,自規定施行日起,如未依規定攜帶證明文件或未裝置 GPS,將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規定,將處 6 萬元以上至 3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 沒入清除機具。同時,未完成安裝者亦可能導致工地出土作業無法審核,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停工。

國土署同步公告所有審驗合格之 GPS 供應廠商與核可型號,業者可至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網站最新消息(soilmove.nlma.gov.tw) 查詢。澎湖縣政府提醒,各工程主辦機關應積極督導承攬廠商與清運業者,儘速完成 GPS 安裝及證明文件取得,以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此外,國土署也提供操作與客服協助:

•GPS 系統(車機)技術支援: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02-2550-9206 分機 303/07010138353/07010138772)

•電子聯單系統操作:定海創新有限公司客服(03-2727455)或線上教學平台

澎湖縣政府再次呼籲,各工程承攬商、土石方清運業者及相關單位,應依新制要求及早完成設備安裝與申請,以免影響公共工程進度,共同提升本縣剩餘土石方管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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