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居民只要持村里長、警察局派出所或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等,其中一項出具之證明,向就近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補發汽機車駕照、行車執照、牌照登記書等業務」、「辦理車輛報廢、繳註銷、停駛及號牌遺失或損壞者」、「車輛定期檢驗及交通違規罰鍰繳納與裁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等監理業務,均可展延至115年5月31日前辦理。
澎湖監理站表示,災害致車輛受損,辦理報廢、繳註銷、停駛者,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災損前1日;辦理汽車修護者,憑汽車修理廠開具之證明文件,按修車日數減免之,但須於115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另,受災車輛所有人死亡之車輛繼承過戶或報廢、繳註銷牌照,交通違規案件免罰及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免繳,辦理汽車繼承過戶者免徵該項規費;如有車輛因停班無法按時驗車,仍請盡速辦理檢驗並提供相關證明由本站憑辦卓處。
▲因應1112鳳凰颱風災害相關受災民眾公路監理業務權益措施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