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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使用費是規費 與使用牌照稅不同!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該局於7月底針對5年內使用牌照稅欠稅,重新補發繳款書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繳納期間為11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因每年7月份為燃料使用費開徵期,常接獲民眾詢問,使用牌照稅已繳納,怎麼又收到稅單?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開徵期間是每年4月份,主管機關為各縣(市)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而燃料使用費是屬於行政規費,由公路監理機關每年7月份徵收,兩者負責徵收機關及繳納期限皆不同,但同為車子所須繳納之稅費,因此民眾很容易混淆。

稅務局提醒民眾,繳納車輛的各項稅費時,務必確認繳的是「使用牌照稅」或「燃料使用費」,才不會因為搞混了而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民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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