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
1.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無出租、無營業。
4.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二、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 即9月22日) 提出申請,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則需於當年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