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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取得居留證者若符合條件者 地價稅及房屋稅皆能申請適用較優惠的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外國人如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其居留證地址與該地上房屋地址相同,可視同戶籍登記,如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房屋稅也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 課徵,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房屋稅得按1%稅率課徵。

一、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

1.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無出租、無營業。

4.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二、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要件: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以前( 即9月22日) 提出申請,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則需於當年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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