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局呼籲本縣各消防設備人員,於114年6月20日起,尚未向本局申請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者,仍繼續執行業者,依本法第39條規定處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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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20日起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上路囉!
星期六, 6月 14,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消防局呼籲本縣各消防設備人員,於114年6月20日起,尚未向本局申請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者,仍繼續執行業者,依本法第39條規定處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