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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20日起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上路囉!

【本報訊】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於112年6月21日公布施行,依本法第48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8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消防設備人員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後,務必加入消防設備人員公會,且依「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第2條辦理簽名及執業圖記樣式之登記,始得於全國執行業務。

消防局呼籲本縣各消防設備人員,於114年6月20日起,尚未向本局申請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者,仍繼續執行業者,依本法第39條規定處罰,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以保障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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