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櫻芬說,《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提供了一種衡量婦女利益的更好方法,解決了現有定義的政治局限性,同時是一項國際權利法案,確定了婦女在廣泛領域的平等利益的綜合清單,是檢視婦女人權保障執行情況的最佳評估指標。從性別角度來看,性別禁忌符合CEDAW對「歧視」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消除歧視與保障婦女人權是國家的義務,不僅是法律上要求實質平等,資源分配上也以性別平等為目標。
洪櫻芬指出,暫行特別措施述明締約各國為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的平等而採取的暫行特別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指的歧視,亦不得因此導致維持不平等的標準或另立標準;這些措施應在男女機會和待遇平等的目的達到之後,停止採用。締約各國為保護母性而採取的特別措施,包括本公約所列各項措施,不得視為歧視。為加速改善婦女狀況以實現男女平等,尋求必要的結構、社會和文化變革,以糾正過去和現在歧視婦女的形式與後果,並向婦女提供補償。例如積極行動、給予優越待遇或配額,以推動女性在教育、經濟、政治及就業上的參與,早日體現事實上或實質的性別平等。
縣府人事處表示,讓每個人都能自在無拘的做自己,不因性別而受到壓迫及剝削,是性別平權最主要的意義。讓每個自我發揮到最大的效能,不受性別的限制,才能促進並提升社會的經濟動力,建構美好的未來。
▲CEDAW教育訓練上課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