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指出,各目的用船業者及修造船業者,進行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打撈及清艙作業時,應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2條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並清除污染物質:
1.於施工區域周圍水面,設置適當之攔除浮油設備。
2.於施工區內,備置適當廢油、廢(污)水、廢棄物及有害物質收受設施。
3.防止油、廢油、廢(污)水、廢棄物、殘餘物及有害物質排洩於海洋。
環保局提醒,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第32條規定者,總噸位四百以上之一般船舶及一百五十以上之油輪或化學品船: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未達前款規模之船舶可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除此之外,修造船業者所使用之船用油漆應有環保標章,使用時需注意避免油漆流入海中,同時需維護廠區的週遭環境整潔,籲請修造船業者及各交通、娛樂、漁業目的用船業者勿存投機取巧心態以身試法,並應共同維護澎湖這片美麗的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