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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用住宅用地須「持續」設有戶籍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所謂「辦竣戶籍登記」是指在該自用住宅用地上「持續」設有戶籍登記而言,一旦戶籍全戶遷離,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人王君及妻子原設籍在已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近日因故將戶籍全部遷出該址,依規定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若戶籍再行遷入,必須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原先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有戶籍遷出需要時,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1人設籍,若戶籍全數遷出之後再遷入,也請儘速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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