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土地所有權人王君及妻子原設籍在已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近日因故將戶籍全部遷出該址,依規定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稅負相差至少4倍以上。若戶籍再行遷入,必須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方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原先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民眾,如有戶籍遷出需要時,請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1人設籍,若戶籍全數遷出之後再遷入,也請儘速重新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