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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應納綜合所得稅不能以繳納印花稅來取代

【本報訊】有民眾來電詢問,支付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想貼用印花稅票,不要申報薪資所得。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要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工資收據在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8款有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由於薪給、工資免納印花稅,故所開出之銀錢收據,不用貼繳印花稅,但支付機關要注意申報扣繳憑單,交受僱人列入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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