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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兄妹持分所有 地上建物為兄一人所有 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本報訊】民眾吳小姐來電詢問,房屋坐落基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土地由自己和哥哥繼承,房屋原已登記在哥哥名下持有全部,自己亦設籍於該處,確供自用住宅使用,為何自己持分之土地面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除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地上之建築改良物亦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由於兄弟姊妹相互間為旁系親屬關係,地上房屋由哥哥持有全部,因此,只有哥哥土地持分面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其餘土地持有人僅能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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