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或榮民遺眷具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地方政府、就讀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者將其就讀國中、小在學子女納入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輔導會評估核認者,例如榮民前配偶(已不具榮眷身分),惟其戶籍已記載榮民子女監護權歸屬者;另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準用遺眷規定。
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八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暑假。申請人須檢具身分證明及清寒文件(輔導會資訊系統可查得者,免附)或地方政府開具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相關證明文件或學校開具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證明單等資料,向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前款資料外,須提供申請人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印後歸還)及郵政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