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特別呼籲,為了自身的權益,請先行自動檢視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未結情事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站牌照稅櫃台申請補單繳納。車輛如已不使用,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用前1日,可節省稅金;被註銷牌照者請至監理機關重新驗車及領牌後再行使用,以免被查獲而遭致補稅處罰。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