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另依契稅條例第4條至第9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應按交易類型不同,分別由買受人、典權人、交換人、受贈人、歸屬權利人、分割人及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人申報繳納。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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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09,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