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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記者張小瑜報導】環保署於98年1月8日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製程、堆置、裝卸等相關作業與裸露區域及道路等污染源,應設置或採行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監控設施正常運轉之設備;曾於100年2月11日修正。本年度環保署為持續降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管理辦法已於7月6日修正公告。

環保局表示,本次修正強化公私場所對裸露區域之管理責任,及提升三級防制區之物料堆置污染防制設施效率;並為降低道路揚塵排放,強化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主要排放源及大型堆置場之運輸車輛清洗設施規範;另賦予公私場所對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之監督責任,新增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之錄影監視系統規定。

依新公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附表一所列序號四(鋼鐵冶煉業)及十五(瀝青拌合業)之適用對象,採行前項第二款(設置局部集氣系統)防制設施者,其集氣效率應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並收集至污染防制設備。」及第九條第三項「前項道路之交通島及人行道,其裸露區域覆土高度不得超過緣石上緣。但採行其他有效減少廢水溢流污染路面之設施,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應自公告發布後三年施行外,其餘法條規範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環保局表示,為協助業者符合法規規範,將派員1對1個別輔導業者進行改正,也請業者配合提升逸散污染防制措施,降低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對於環保法規有興趣民眾,可以上網至環保署環保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中查詢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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