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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

【本報訊】民眾詢問,在當年度買賣土地,究竟是買方或賣方應該繳納當期的地價稅?其實,8月31日是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地價稅係按年課徵,因土地稅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資料在8月31日當日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只要是在8月31日當天仍登記為所有權人,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期間長短,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之地價稅。舉例來說,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登記日期在9月1日以後,今年的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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