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處表示,一旦發布警報以後,如果工作地、居住地或通勤必經之地方有公告停止上班上課,勞工就可以做為不出勤的依據,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社會處處長桂祥晟表示,如因颱風等天災事件,因業務性質有需要讓勞工延長工時(超過12小時),需於事件發生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報澎湖縣政府備查、如果各單位需要派員搶修設備而需召回當日排班休假的勞工,也需要在事件完畢的24小時內通報澎湖縣政府核備,以維護勞工權益。
社會處已建立勞檢懶人包放置於社會處網站,協助雇主快速上手基本勞動法令(https://goo.gl/ZNXr34),請雇主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