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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立案寺廟應編製年度收支決算報告送所轄公所轉縣政府備查

【本報訊】「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規定: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

「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0條規定「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寺廟經費應用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寺廟負責人並應依規定將收支報告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公告之。

本縣登記立案寺廟計191座,截至112年6月12日止,共計75座寺廟依規定完成110年度收支決算報告申報作業,尚未申報寺廟共有116座,分別為馬公市37座、湖西鄉31座、白沙鄉14座、西嶼鄉20座、望安鄉12座、七美鄉2座。

縣政府民政處表示:距離110年度終了已近1年6個月,登記立案寺廟應本諸宗教團體恪遵法令規範及發揮自治自律精神,儘速編製110年度收支決算報告表,由負責人、監事人員及會計人員分別核章後,召開信徒大會或執事會(依組織章程規定之最高權利機構)審查,再將會議紀錄及相關附件報送所轄鄉(市)公所轉縣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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