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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請漁友依規填報

【本報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海洋漁業資源管理,以及因應歐盟實施漁獲認證計畫,落實漁獲物來源查核及掌握漁獲量數據,推動卸魚聲明書申報機制,該會於110年9月10日修正發布之「沿近海漁船卸魚聲明書申報管理規定」,兼營魩鱙漁業漁船、兼營飛魚卵漁業漁船、漁獲外銷(含輸歐盟)漁船、鎖管棒受網漁業漁船、沿近海鮪延繩釣及總噸位十以上漁船船長均應申報卸魚聲明書,漁船船長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申報卸魚聲明書:

(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紙本格式。

(二)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三)電子磅秤應用程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依第一款方式申報者,船長應將卸魚聲明書於三個工作日內送交港口所在區漁會,或投遞於卸魚聲明書回收櫃,填報卸魚聲明書之空白表單,請逕向漁會索取,亦可利用卸魚聲明書填報系統APP(http://lddb.tfsda.org.tw)進行申報,或逕向漁會洽詢。

農漁局呼籲,本項政策係因應永續海洋資源管理參考依據、建立溯源資料、並當海洋汙染造成生態耗損時有求償之基礎依據,請漁民朋友主動填寫卸魚聲明書,為沿近海漁業產業發展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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