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紙本格式。
(二)網際網路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三)電子磅秤應用程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
依第一款方式申報者,船長應將卸魚聲明書於三個工作日內送交港口所在區漁會,或投遞於卸魚聲明書回收櫃,填報卸魚聲明書之空白表單,請逕向漁會索取,亦可利用卸魚聲明書填報系統APP(http://lddb.tfsda.org.tw)進行申報,或逕向漁會洽詢。
農漁局呼籲,本項政策係因應永續海洋資源管理參考依據、建立溯源資料、並當海洋汙染造成生態耗損時有求償之基礎依據,請漁民朋友主動填寫卸魚聲明書,為沿近海漁業產業發展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