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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車牌被查獲將處應納使用牌照稅額2倍罰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每輛車都有專屬車牌,依規定不可借供他車使用,亦不可懸掛他車牌照行駛,如經查獲將處以該車應納使用牌照稅額的2倍罰鍰。

稅務局表示,有些民眾同時擁有2部以上車輛,以為車子都是自己的,車牌互相移用不會有處罰問題,事實上,一旦車牌有移用情形被查獲,借用車牌與被借用車牌的車輛都必須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使用牌照稅違章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不明時以使用人為處罰人,使用人不明時,則以違章當時具結人為處罰對象。所以,在有登記車主的情況下,除非車輛有因出售未辦過戶或遭他人侵占等情形,可向稅務局提出證明外,否則仍會以車主為裁罰對象,提醒車主不可不慎!

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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