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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5月1日開始實施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表示,「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收費標準」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月13日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2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針對土地複丈費收費項目、費額及條文進行修正:

1.土地複丈將以土地面積及申請內容,分別計收基本費及施測費。基本費依土地面積分四級徵收;施測費以每5個界址點(測量標的點),或施測之線段量為計費單位。

2.申請「鑑界」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載明需鑑定之界址點,俾憑計算複丈規費及通知有關鄰地關係人。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easymap.land.moi.gov.tw/BSWeb/)提供鑑界複丈規費試算功能,並可將試算結果下載列印,併同申請書送件。

3.申請土地複丈所繳納之複丈費(施測費)已計入制式界標成本,登記機關應提供制式界標予申請人自行埋設使用,申請人免再自備制式界標。

4.土地複丈新增「位置勘查」申請項目,以協助申請人了解土地概略位置。

縣府財政處進一步表示,在建物測量收費部分項目、費額及條文亦有所調整:

1.按建物第一次測量的辦理方式分別計收建物位置圖測量費(或轉繪費)及建物平面圖測量費(或轉繪費),並新增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及數值化作業費。

2.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或複丈應繳交符合規定共通格式電子檔,若檢附紙本成果未附電子檔者,應加繳建物測量成果圖數化作業費,並由登記機關製作電子檔。

3.建物複丈成果圖應以電腦繪圖方式辦理。以轉繪建物測量成果圖或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應以內政部建物測量繪圖軟體(SBpublic)製作。

4.建物位置圖申請以轉繪方式辦理者,應檢附經實地測繪且由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證之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修正之收費標準詳細內容可逕上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法規新訊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 4954

fbclid=IwAR0mw9Mp7QHtiYw25IW575keFWLwSPbyr4z8nPbGxW-ogI1COsq3WrcDcl4),新制實施後若有相關問題,請洽詢本府財政處土地行政科(電話:9274400轉255)或澎湖地政事務所(電話:92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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