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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之認定是依實際使用情形 不以營業登記為唯一要件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房屋供營業使用者,不論是否為營業登記之處所,均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明,所謂營業用,除了門市交易處所外,供營利事業內部工作使用之職員辦公處所、會議室、董監事辦公室,或為營業目的陳列商品之商品展示中心…等,均屬供營業使用,雖然房屋未供營業登記,但實際作為營業使用,仍認定為營業用房屋。若房屋同時作住家及營業用,可向稅務局申請依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提醒納稅人,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依規定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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