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對象: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執照之養殖漁
民、魚塭經營承租人。
二、申報地點:養殖場所在地之鄉(市)公所。
三、申報資料:
(一) 陸上養殖︰
1、申報書。
2、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
3、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二) 海上養殖︰
1、申報書。
2、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
四、申報人需提供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水電費用單
據等相關證明及紀錄;申報人經營水產養殖運作之相關證明及
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
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星期五, 4月 28,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