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之規定,除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雖供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兄弟姊妹所有時,因非屬直系親屬關係,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如果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要考慮所有權登記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名義,以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徒增租稅負擔。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