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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分屬兄弟姊妹所有 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報訊】民眾若繼承父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因繼承財產分配時,將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地上房屋登記為兄弟姊妹所有,現況供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日後地價稅將不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之規定,除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等)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雖供母親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情形,但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兄弟姊妹所有時,因非屬直系親屬關係,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如果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要考慮所有權登記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名義,以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徒增租稅負擔。

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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