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方式:請於上班日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核發「澎湖縣街頭藝人展演登記證」,效期為二年。
3.展演活動:申請得於文化局公告之公共場所,進行藝文展演活動,每次展演以申請次月為主,展演期間以二個禮拜為原則,具准展演證明始可進行。4.相關要點規定及書表請逕自澎湖縣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s://www.phhcc.gov.tw/index.jsp) 訊息公告/最新消息下載電子檔運用。
5.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展演藝術科(06)9261141-232莊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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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4月 28, 2023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