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對此類惡行只能依刑法「誹謗」或「散步猥褻物品」等罪刑論處,又類似製造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之行為,依現行法令卻難以規範,因此無法有效發揮及時遏阻效果,特別是被害人影像於網路流通後,亦難以要求網路業者即時下架、移除。有鑑於此,政府分別於112年2月8日及15日分別完成「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性影像犯罪四法的修正公布,期建立更全面、即時的性暴力防護網,有效防制性影像暴力犯罪。
本次修法,將性隱私權正式入法保護,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第一步。透過綿密的法制作業,建構3大防護網。包括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以加重刑責,嚇阻事前犯罪;其次,建立事後影像移除及沒收機制,同時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藉以事後保護被害人;最後,增列加害人身心治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及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等監督輔導機制,防止加害人再犯。
警察局局長林逢泉提醒鄉親,性影像暴力犯罪修法通過後,舉凡「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製造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等,均屬犯罪行為,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讓我們共同打造安全無虞的婦幼網路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