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自動輪播廣告(右)橫式1欄
熱門文章

自動輪播廣告(下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選舉3欄
自動輪播廣告(上小)橫式2欄

網路性暴力入法 婦幼保護再深化

【本報訊】隨著電腦科技的日新月異,近年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層出不窮,並逐步擴散漫延。例如:韓國N號房事件利用陌生女性私密影像進行勒索,又網紅小玉以「Deepfake換臉」,製作不實影像,並對外散布、營利。類似犯罪案件,被害人權益的侵害,已從過去的言語、身體傷害,逐漸擴及個人隱私安全及人格尊嚴,更對當事人造成難以抹滅的毀滅性傷害。

過去對此類惡行只能依刑法「誹謗」或「散步猥褻物品」等罪刑論處,又類似製造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之行為,依現行法令卻難以規範,因此無法有效發揮及時遏阻效果,特別是被害人影像於網路流通後,亦難以要求網路業者即時下架、移除。有鑑於此,政府分別於112年2月8日及15日分別完成「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等性影像犯罪四法的修正公布,期建立更全面、即時的性暴力防護網,有效防制性影像暴力犯罪。

本次修法,將性隱私權正式入法保護,跨出數位性別平權的第一步。透過綿密的法制作業,建構3大防護網。包括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以加重刑責,嚇阻事前犯罪;其次,建立事後影像移除及沒收機制,同時提供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藉以事後保護被害人;最後,增列加害人身心治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及警察機關登記報到等監督輔導機制,防止加害人再犯。

警察局局長林逢泉提醒鄉親,性影像暴力犯罪修法通過後,舉凡「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製造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等,均屬犯罪行為,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切勿以身試法,讓我們共同打造安全無虞的婦幼網路生活空間。


隱私權保護政策  新聞授權規範
Copyright © 澎湖日報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澎湖日報 & 瑋瑜有限公司
& OddThe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