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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之房地出售時 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出售時,是否比照房屋稅及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澎湖縣興辦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對符合規定對象,提供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土地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可按自住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惟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必須在出售前1年內或「一生一屋」必須在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的行為。換言之,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如於前述1年內或5年內出售時,土地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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