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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有時間限制

【本報訊】民眾A先生詢問,最近自售一間房地,土地增值稅額高達100萬元,是否可以向稅務局補行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A先生申請按一般用地移轉的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繳納期限截至111年12月25日止,如果該土地有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可以在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前(即111年12月25日之前)提出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第9欄勾選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者,最遲應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改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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