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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公告每年1、2、7、8月內灣海域禁漁

【本報訊】縣府為維護沿近海漁業資源及仔稚魚棲息繁衍,針對內灣海域訂定「本縣內灣海域禁漁區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使用網具類(如焚寄網、扒網、棒受網、刺網)、籠具類、燈火類漁法(具)及潛水從事漁撈採捕行為之船筏(含自用遊樂船筏),全年禁止於內灣海域作業,10噸以下從事單層刺網漁船筏(不含自用遊樂船筏)則得於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及9月1日起至12月31日進入內灣海域作業,其餘時間(1、2、7、8月)亦不得作業。

另對於較具破壞性之底刺網漁法訂定「澎湖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規定凡以底刺網作業之漁船(筏),每年三月、四月、七月及八月間,禁止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不含內灣海域)作業,其餘時間允許總噸位十以上使用網目七公分以上,及總噸位未滿十使用網目三公分以上之底刺網作業漁船(筏)進入本縣沿岸最高高潮線起向外延伸一浬海域內作業。

另農委會發布「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111年1月1日起,漁船出港作業因受海況影響、網具纏絡、航安事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攜回刺網漁業漁具時,漁業人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臺灣地區漁業通訊電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各區漁會完成通報,亦可逕撥打農漁局電話,敘明漁船船名、網具流失地點等細節,即可完成通報作業。

農漁局表示,漁民生計與漁業資源皆是縣府守護之目標,水產資源雖具有再生性,但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海洋生物皆須有休養與繁衍期,方能使物種生生不息,籲請漁民朋友配合相關規定,若對法規內容有疑問歡迎撥打農漁局:9262620#120,共同為維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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