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已明令禁止販售抱卵母蟹,卻仍有業者鑽法令漏洞;根據不具名民眾反應,(5)日上午經過馬公第三漁港魚市場,發現水溝蓋旁遭人棄置許多抱卵母蟹的尾節,地面上還殘留黃色蟹卵,不禁讓人質疑有業者刻意逃避新法,剪去抱卵母蟹尾節後上市販售。
據了解,原本漁業署規定每年8月16日至11月15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然而由於螃蟹一年可產卵多次,故全年皆可能捕撈到抱卵母蟹,故農委會自今年7月6日起正式公告,修改為每年8至12月禁止,違反規定者,不論捕抓或販賣,罰款3萬至15萬元,此次規定涵蓋母蟹繁殖高峰期。
針對有業者用撕卵來掩飾違規捕抓抱卵母蟹,澎湖縣政府農漁局表示,將加強查緝與宣導,一般魚販皆已知曉新法規,因該是有業者在魚市場下貨時刻意剪去卵莢尾節,才會出現民眾看到的滿地抱卵尾節慘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