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據澎湖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而非自住住家用則為1.5%。自住房屋係指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新所有權人於取得房屋後,如供自住使用,則契稅申報書附聯之房屋使用別請填載為自住使用;如超過3戶並擇定該房屋適用自住稅率者,應勾選放棄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所有他處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民眾購屋常會委託地政士等專業代理人辦理契稅申報相關事宜,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或申報代理人先行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辦房屋使用情形,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經審查核准後,就可以按房屋使用情形之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稅務局電話06-9279151轉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