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惟持有人應在身心障礙證明書所載之重新鑑定日到期前,辦理重新鑑定手續,並換發證明,若逾期未重新鑑定而遭註銷身障資格,即不符合免徵要件,將自有效期限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如重新鑑定日到期前已取得新證明,稅務局會依社政機關通報資料更新鑑定日期,民眾無須重新申請免稅。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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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8月 14,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