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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總統公布施行

【本報訊】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後,或因尚未具權利主體資格,或因法律限制、無力負擔移轉稅負等因素,而借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所有權。類此情形,常見登記名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發生所有權歸屬之私權糾紛,造成宗教團體財產管理及使用問題。

為避免宗教團體不動產因該類爭議而淪為私人財產,違反社會大眾捐資本意,內政部推動「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立法,先就此類爭議提供解決方式,讓宗教團體借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得「更名」為宗教團體所有,至於無法更名之不動產(如耕地與受贈但未移轉者),則以「限制登記方式」,讓不動產在一定年限內,不會遭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之任意處分。

鑒於此暫行條例之要件及應備文件較為複雜,仍需視個案不同狀況而定,有此類不動產疑義的宗教團體(含立案宗教團體及未立案寺廟),請先行釐清相關不動產是否於條例施行前(111年6月10日)「受贈」、「以宗教團體自有資金購買」或「依契約及其他證明文件足認為宗教團體所有」,並以自然人名義登記,再行提出申請。

相關疑義,可逕洽縣政府民政處宗教禮俗科唐科員,連絡電話06-9274400分機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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