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再次呼籲鄉親,舉凡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監視跟蹤、尾隨接近、歧視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及冒用個資等8類行為,使被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是跟蹤騷擾犯罪行為,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若遇跟蹤騷擾行為,除立即撥打110請求警方保護外,應避免落單,同時向人多或明亮的地方如便利商店等處所請求協助,若對方以網路傳送訊息或照片,應全部截圖保存,以利事後追查及事證認定。
另,警方對於被害人保護,可對行為人開立書面告誡,行為人若再次違反,則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以強制作為有效保護被害人安全。
△跟踨騷擾法上路 保護與宣導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