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處指出,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規定:「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旅館業向旅客收取之客房費用,不得高於前項客房價格。」民宿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民宿客房之定價,由民宿經營者自行訂定,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民宿之實際收費不得高於前項之定價。」因此旅宿業若向旅客收取高於備查的房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規定,將視情節輕重,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旅宿業依法訂定房價並報請縣府備查後,即為對外銷售的價格,目前旅宿業者大多在官網或訂房網上揭露房價,但業者也需要在接待櫃台標示房型、房價,維護非網路訂房旅客的權益。若是業者收取超過定價,就是漲價行為,消費者可以向縣府檢舉,查證屬實後,可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1萬元至5萬元以下罰鍰;也提醒消費者若遇到房價標示不清或藉機哄抬房價、未依規定退費,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