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法主要是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型態越趨複雜,加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仍應辦理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另由於現行規定,消防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為簡政便民,針對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考量該類設備種類較為簡單,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性能,且其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因此,修法增加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的方式,供管理權人選擇。
消防局特別呼籲,於本修正案施行後,各停歇業場所即應依規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以回應社會期待,確保公共安全及民眾生命財產權益。
△修正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