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暉檢察長說,性平三法《性騷擾防治法》(一般)、《性別工作平等法》(職場)、《性平等教育法》(校園),主要立法的目的是在防治性騷擾。性騷擾大致可分成敵意環境型及交換型兩個態樣,其類型大致概分為-言語、肢體、視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等;只要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受害人覺得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或損害人格尊嚴,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張春暉檢察長說,性平三法皆有明文規定,機關機構或雇主負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必須設立委員會提供申訴的管道和調查的機制;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專家或有調查經驗同仁協助;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更重要的是,得視當事人的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張春暉檢察長提到性騷擾的認定過程容易衍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各說各話,為避免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最重要的做法就是尊重他人,檢視自己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尊重他人身體的自主權,當行為讓他人覺得不舒服時要立即停止並且誠意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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