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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應於6/1-7/31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向主管機關申報淨值

【本報訊】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

縣府題醒縣內登記有案的營造業者,於期間內依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提出申報淨值,避免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若營造業申報淨值為零或負者,也請先辦理增資,在辦理淨值申報,以符合相關規定。

申報期間,業者如有相關疑義或問題,請於上班時間以電話聯繫縣府工務處土木科06-9278707轉20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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