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主要目的是為了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並且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都能享有平等的權利,是目前為止聯合國頒佈的公約中,僅次於兒童公約,簽署國次多的一份公約,我國也於2007年簽署並於2011年制定施行法,以落實婦女權益的保障。
桂律師說,CEDAW的三大基本原則是,禁止歧視、實質平等、國家義務。禁止歧視包含,禁止直接歧視、禁止間接歧視、禁止交叉性歧視三種;CEDAW講求的是實質平等、機會平等、結果平等,而不是形式平等或保護式平等。國家的義務則包含尊重義務、保護義務、實現義務及促進義務。
桂律師以實際案例搭配大法官解釋,及政府機構性平相關統計報表,探究現行的性平意識與狀況。桂律師提到,根據相關統計分析,本縣婦女的性別意識稍嫌不足,較少爭取己身的相關權益。以澎湖地方法院判決統計為例,自民國96年度至109年度僅有5個夫妻剩餘財產判決,顯示本縣婦女對其離婚權益仍不夠了解。這個部分,建議政府相關機構於民眾洽詢業務時應主動告知相關權益,或提供相關文宣手冊。
縣府人事處表示,性別平權的意義是揭露性別之間的人為鴻溝,實踐人盡其才不以性別為限,讓各種才智的解放適得其所並發揮到最大,以促進社會總生產力的提升。在無壓迫、無剝削的性別關係之下,讓每個人從容做自己。
△澎湖縣政府辦理公務人員CEDAW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