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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房屋稅新舊房屋標準單價適用認定以105年為基準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房屋僅作為住家使用,坪數及樓層數和鄰近房屋相差不遠,為何房屋稅多將近一倍?經查原來是該房屋領取之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在105年1月1日之後。

稅務局說明,本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於104年11月18日經「澎湖縣不動產評價委員會104年第1次會議」審議評定通過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其建照執照核發日期或完工證明在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者,適用新的房屋標準單價,不溯及舊屋。又澎湖縣政府於104年12月4日以府授稅字第10434000111號公告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適度反應實際建造成本及考量民眾稅賦負擔,104年修訂之房屋標準單價表,係參考「澎湖縣建築物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四號公報-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並參卓各縣市房屋標準單價資料,等公私部門相關估價標準,於審慎覈實評估後所擬定。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50、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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