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納稅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110年課稅所屬期間,係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若是在這期間提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且經核准,變更月份15日以前提出申請,則當月就可以適用變更後稅率,在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要次月才能適用,所以繳款書上使用情形欄位仍然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是屬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的稅額。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